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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永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8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9年7月15日的利息、罚息合计956352.33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155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1); 二、被告江苏静悟堂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永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在1070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对被告苏州永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在1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永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18元,由被告苏州永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静悟堂文化有限公司、***、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