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45719.94元; 二、被告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分包人***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