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达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清镇市明锦煤矿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6元,减半收取759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1680元,被告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9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自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7-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