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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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欧凯劳务有限公司 龙口市顺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朋兴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龙口市顺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朋兴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5日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解除原告龙口市顺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欧凯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 二、被告青岛欧凯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口市顺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783200元及违约金(以1211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7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青岛欧凯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龙口市顺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鸿达QTZ40塔吊一台,如不能返还按200000元赔偿损失; 四、驳回原告龙口市顺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46元,由原告负担1797元,由被告青岛欧凯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26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