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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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德罗伊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飞虹建材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德罗伊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贷款本金461700元、利息80613.33元(截止2019年3月12日),并支付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逾期利息、复利(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即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 二、西安飞虹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德罗伊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23元,由被告西安德罗伊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西安飞虹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上述款项一并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