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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鼎杰铭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威摩托车有限公司
无锡胡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江苏国威摩托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无锡鼎杰铭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80万元;

二、无锡胡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无锡鼎杰铭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80万元;

三、驳回无锡鼎杰铭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当事人账户,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0000元,合计64200元,由原告鼎杰公司负担600元,由国威公司、胡氏公司各负担31800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6
发布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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