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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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61654.5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截止到2021年3月2日的利息17719.14元,以及自2021年3月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每日利率0.05%,即年利率18.25%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6元,减半收取348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