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车资阳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汉都铁路实业开发集团公司 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2980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车资阳实业有限公司各项费用共9972775元; 三、驳回中车资阳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427元,减半计取68213.5元,鉴定费20000元,共计88213.5元,由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164.5元;中车资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60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415元,由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522元;中车资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8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9-9 |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