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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康乐民俗剧院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判令被告康乐民俗剧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康乐县康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承揽加工费87914元;

二、驳回原告康乐县康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8元,由被告康乐民俗剧院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11
发布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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