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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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借款本金184301.8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7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1%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律师代理费7456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有权对登记于被告***、***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29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折价价款在以上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6元,减半收取2068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5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