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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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京唐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经开城市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京唐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经开城市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2019年12月31日的下欠租金10724119.55元。 二、被告陕西京唐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经开城市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636007.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659元,被告负担8万元,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3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