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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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5850万元及利息409202.73元(已计算至2019年6月23日,此后的利息、罚息,以本金5850万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律师费706500元;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有权以被告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鲁(2017)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证明第000701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3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