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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固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州市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955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557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厦门固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厦门固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1.40元(此款原告厦门固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常州市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厦门固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4211.4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常州市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421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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