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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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莱迪弗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华耀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华耀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州莱迪弗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71732.77元、退回货款4042.5元、运费4739.70元以及第三方检测费6860元,合计87374.97元; 二、驳回原告泰州莱迪弗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60元,由原告泰州莱迪弗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860元,被告合肥华耀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0160元. |
| 裁判日期 | 2021-8-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