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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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94696元及利息(以946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9元,由***负担229元,***负担2000元,***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凭票据)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27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