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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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工团结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华工团结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85万元; 二、被告武汉华工团结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武汉华工团结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