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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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京承隆商贸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92872.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49.3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3元,由原告***承担1416元,被告***承担20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