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喀什有限公司 商丘市万达棉业有限公司 库车县恒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恒孚棉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0)新2923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 二、由库车县恒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8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主持下出售4456.86吨棉籽所得价款7,844,073.6元归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喀什有限公司所有; 三、目前尚存于库车县恒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轧花厂内的750.64吨棉籽的所有权归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喀什有限公司所有。 一审案件受理费75,9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956元,由库车县恒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孚棉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9-24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