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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喀什有限公司
商丘市万达棉业有限公司
库车县恒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恒孚棉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0)新2923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

二、由库车县恒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8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主持下出售4456.86吨棉籽所得价款7,844,073.6元归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喀什有限公司所有;

三、目前尚存于库车县恒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轧花厂内的750.64吨棉籽的所有权归晨光生物科技集团喀什有限公司所有。

一审案件受理费75,9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956元,由库车县恒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孚棉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9-24
发布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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