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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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07执36号 江门市嘉乐士暖通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门市嘉乐士暖通电器有限公司补缴案件受理费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7民终162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江门市嘉乐士暖通电器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3615元。因江门市嘉乐士暖通电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门市嘉乐士暖通电器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61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 |
| 裁判日期 | 202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