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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德州德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市东滶豪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德州德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3.7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12.2249‰计算至2016年11月10日,扣除已偿还利息3553.77元;罚息按月利率18.33735‰,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9年4月16日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20日以本金699.7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5月30日以本金698.7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本金693.75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按月利率12.2249‰计算,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33735‰计算);

二、德州市东滶豪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德州德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

三、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德州德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3辆型号为柳工牌YZH5256GBB的商砼运输车(车牌号分别为:鲁NA××××、鲁NA××××、鲁NA××××)的拍卖、变卖价款,在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名下的保时捷卡宴轿车(型号为:CAVENNE,车牌号为:鲁NA××××)、***名下的奔驰轿车(型号为:E200,车牌号为:鲁NV××××)的拍卖、变卖价款,分别在1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391元,由被告(***除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14
发布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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