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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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市森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安市森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09500元; 二、被告泰安市森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以309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1月9日计付至实际付清上述工程款为止); 三、第三人***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新湖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118114.05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9元减半收取为3880元,由原告***负担27元,被告泰安市森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负担2789元,被告新湖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1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