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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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国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05,190.50元; 二、被告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国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84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5.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9 |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