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于2019年2月1日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贷款本金226998.04元,利息、复利、罚息17054.89元(计算至2021年5月1日),共计244052.93元; 二、被告***自2021年5月2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被告***实际尚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于2019年2月1日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时期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再上浮50%)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衡阳市石鼓区***室抵押房屋【抵押权证号:湘(2019)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担保主债权数额2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