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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朝阳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中心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常州市宏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75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误工费33675元、护理费225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62元,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8741.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475195.75元、鉴定费3150元,合计577287.5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3元,由原告***负担79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8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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