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576内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3××××2945内的银行存款5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3××××0368内的银行存款1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2××××0137内的银行存款2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08××××5657内的银行存款5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08××××5831内的银行存款3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业务部账户6222××××7459内的银行存款1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1561内的银行存款5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214××××1561内的银行存款3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212××××2214内的银行存款2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212××××3006内的银行存款8000元、济宁银行账户6212××××0137内的银行存款50000元、济宁银行账户6231××××6650内的银行存款10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2235内的银行存款10000元、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15××××5111,0101,0内的银行存款5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3010元,由申请人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8-9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