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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0784执恢344号 蔡知劲、钟秀娟、鹤山市鹤城镇健顺腐竹厂: 关于被执行人蔡知劲、钟秀娟、鹤山市鹤城镇健顺腐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应承担诉讼费支付至法院案款专户,故(2021)粤0784执恢344号[原执行案号:(2020)粤0784执454号]执行案全部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七日 |
| 裁判日期 | 2021-9-7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