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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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清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谢立伟、高峰、师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乐乐代其向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偿还的贷款2690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8元,由被告谢立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