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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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安达数字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安达数字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价款29万元及其利息(以2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反诉原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977元(原告内蒙古安达数字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4634元(反诉原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4-1 |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