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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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款161639元,支付违约利息19397元,合计181036元; 二、反诉被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反诉原告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工违约金126287.1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折抵,被告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款5474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2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88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216元,反诉被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承担11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