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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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人民币4380元及利息(以438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7-7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