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满洲里市庆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350万元,并自2016年7月28日起以307.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利息至2019年2月21日,自2019年2月22日起以3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满洲里市庆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被告***、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庆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