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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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通新世界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相城分公司人民币32587.03元(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二、驳回原告南通新世界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相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4.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案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25元,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