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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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首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朗华光电器材有限公司 广州驷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朗华光电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首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支票款243132.78元及利息(以243132.7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款日止)。 二、被告广州驷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8元及财产保全费1735.66元,由被告中山市朗华光电器材有限公司、广州驷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