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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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丰然室内装饰工程合同》、2019年7月12日签订的《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600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工程款3442.9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716元,由原告***负担2432.71元,由被告***负担283.29元(原告***已预交本诉受理费2716元,本院应退回原告本诉受理费283.29元;被告***负担的本诉受理费283.2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案反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被告***已预交的本案反诉受理费25元,本院向其退回;原告***负担的反诉受理费2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案鉴定费4152元,由原告***负担2076元,由被告***负担2076元(被告***已向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缴付鉴定费4152元,原告***负担的鉴定费207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9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