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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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金周鑫成五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金周鑫成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金周鑫成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金周鑫成五金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