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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渝北区强杰建材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渝北区强杰建材经营部货款119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渝北区强杰建材经营部资金占用损失(以119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年利率3.85%为限);

三、驳回原告渝北区强杰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8-9
发布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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