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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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华银铝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建皇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台州市路桥建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华银铝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37279.99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0年12月1日的利息为2507.42元;2020年12月2日起至借款337279.99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05%计算)。 二、台州市路桥建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台州市路桥建皇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1.80元,减半收取计3220.90元,由台州市路桥建皇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