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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31846.41元、给付***12850.4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鉴定费用910元,合计1143元,由***负担113元(已交),由***负担1030元(此款***已垫付,从华泰财保泰州公司返还***的款项中直接扣减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