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希锐锯业有限公司 黑旋风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石家庄希锐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旋风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53034.6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xxxx,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3-2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