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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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郑州既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自由人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签订的《郑州春来茶城电影院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 被告广东自由人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既和商贸有限公司租金4551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55167元为基数,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3‰计付)。 驳回原告郑州既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14元,由原告郑州既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自由人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66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