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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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23768.72元、利息3443.17元、罚息1967.35元、复利244.18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12日),同时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利给原告;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1464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1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0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