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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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商洛市金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告商洛市金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商洛市金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2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