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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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鑫伟木业有限公司 潍坊振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潍坊振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潍坊振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在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偿还原告临沂鑫伟木业有限公司木材款100944元及利息损失(以1009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潍坊振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内容 在被告潍坊振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5元,保全费1388元,原告临沂鑫伟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369元,由被告潍坊振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潍坊振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负担19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3 |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