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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催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斯威森公司负担。石化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4300元由斯威森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斯威森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化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 发布日期 | 2019-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