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肖陆飞在此次事故中的经济损失共计16215元,由被告***赔偿11350.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肖陆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肖陆飞负担18.6元,由被告***负担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