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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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 永州市湘南出口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03执保541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住***。 负责人:洪玲,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永州市湘南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弓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中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彭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永州市湘南出口包装有限公司、王中燕、彭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4901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已部分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湘1103民初4901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该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承办人:李文忠、秦建国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