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钢导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宁波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天之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钢导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价款917856.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宁波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钢导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宁波钢导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宁波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598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宁波钢导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宁波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5891元,减半收取7945.50元,反诉费9608元,减半收取4804元,鉴定费9000元,合计21749.50元,由原告宁波钢导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8064元,被告宁波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68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