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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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宝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99999.61元、利息及罚息(截止2021年5月6日之前利息和罚息400489.84元,2021年5月7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其提供的位于宝清县商服 (房权证号为宝房字第0××4号)的财产范围内,对被告***、***上述第一项的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被告***、***在其提供的位于宝清县商服(房权证号为宝房字第0××2号)的财产范围内,对被告***、***上述第一项的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6元,减半收取87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