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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阿县东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9530.05元,已付18000元,再行赔付161530.0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东阿县人民法院账户过付,名称:东阿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铁支行,账号:9150115040942050001488,行号402471600013。打款时,必须写明案号、对方当事人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原告***负担305元,由被告东阿县东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8-19
发布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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