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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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爱德英语学校 长沙畅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15251号 原告:长沙畅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子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河,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爱德英语学校,住***。 法定代表人:岳玉生。 原告长沙畅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爱德英语学校侵害作品信息网路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2019年12月25日,原告长沙畅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长沙畅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畅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令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璐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